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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以后的演讲中要谨慎! 微信,QQ聊天记录将成为有效证据!
发表时间:2019-07-16 12:15:49
文章来源:沈阳软件开发
标签:网站建设 小程序开发 小程序制作 微信小程序开发 公众号开发 微信公众号开发 网页设计 网站优化 网站排名 网站设计 微信小程序设计 小程序定制 微信小程序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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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有权保持沉默
但你在微信中说了什么
每个圈子的朋友都发布了
将成为有效证据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
微信,支付宝,QQ等互联网工具
在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中发挥作用
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但是,如果您遇到争议
这些电子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吗?
今年7月15日,南沙区人民法院沈阳(南沙区人民法院自由贸易区沈阳)首次引入辽宁省《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证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规程》中对互联网电子证据举证、认证标准进行了细致的规定。
据报道,该《规程》从电子证据的固定、当事人举证方式、法官认证采信规则等方面,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具体路径。按《规程》指引操作,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不必一律要经过公证,也有很大可能性获得法院采信了。
《规程》内容如下:
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举证指引
一、当事人如提交的证据中涉及以下依托互联网形成的证据的,请遵照本举证指引提供:
(1)使用通讯功能(如QQ,微信等通讯功能软件)生成对白记录,包括文字,静态和动态图片,文字文件,音频,视频,网络链接;
(2)使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和网络链接,包括文字评论和喜欢;
(3)支付,转账和红包功能产生的支付转账信息(如支付宝,微信和其他支付功能软件);
(4)其他电子数据(通过电子邮件,博客,手机短信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媒体中的信息)。
二、当事人提供电子证据的,应当采用截图、拍照或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内容进行固定,并将相应图片的纸质打印件、音频、视频的储存载体(U盘、光盘)编号后提交法院,其中:
(1)如果提供微信,支付宝,QQ通讯记录作为证据,则应修复用户个人信息界面的截图;
(2)如证据中含有音频,则应提交与音频内容一致的文本;
(3)如果证据包含视频,则应提交备份视频后的存储运营商;
(4)如证据中含有图片或文字文件,则应提交图片或文本文件的印刷本;
(5)如证据或固定程序的内容经公证人公证,则应提供公证书。
(诉讼风险警告:未经公证的电子证据可能存在未被法院接受的风险。)
三、如提供的电子证据属于对话记录的(包括文字、音频、视频),应当软件公司
完整地反映对话过程,与案件事实有关的内容不得选择性提供,法庭可以要求补充提供指定期间内的完整对话记录;如故意选择性提供对话记录内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四、当事人应保存好电子证据的原始载体以便在法庭上出示,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
五、电子证据未经公证机关公证,或虽经公证但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当事人应当在法庭上使用原始载体、登录相应软件展示,与提交的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核对。
展示设备应当由提交该证据的当事人自行提供。
六、登录软件出示电子证据时,按以下步骤进行展示,并与固定电子证据形成的图片、音频、视频进行一致性核对,由书记员记录核对结果:
(一)出示微信、QQ:
(1)由账户持有人登录微信和QQ,显示用于登录的账户名称;
(2)在地址簿中查找对方的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显示个人信息界面显示的注释名称,昵称,微信,QQ号码,手机号码所指示的方向内容;
(3)单击个人信息界面中的“发送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个显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于文本文件,图片,音频,视频,传输或红包内容,您应单击打开显示。
(二)出示电子邮件:
(1)通过电子邮件帐户持有者登录电子邮件地址以显示电子邮件地址; (2)单击要显示的电子邮件,显示对方的电子邮件地址和电子邮件内容。
(三)出示短信:
手机持有者登录短信界面,点击相应的短信显示对方的手机号码和短信内容,还应指定该方的手机号码。
(四)出示支付宝:
(1)支付宝用户登录支付宝软件,点击“我的”菜单,显示支付宝账号和身份认证信息;
(2)在支付宝通讯录中找对方用户,点击查看个人信息,显示支付宝账号和真实姓名;
(3)单击个人信息界面中的“发送消息”进入通信对话框,逐个显示对话过程中生成的信息内容。对于图片,音频,视频,传输或红包内容,您应单击打开显示。
(4)要显示转移信息,请单击通信对话框中的聊天详细信息 - 查看转移记录并显示转移支付信息。
显示具有通信和支付功能的其他软件,并根据上述方法显示和检查。
《规程》互联网电子数据的证据范围为短信、电子邮件、QQ、微信、支付宝或其他具备通讯、支付功能的互联网软件所产生的,能够有形的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信息。其中,微信红包、朋友圈发布的文字、图片、评论点赞等,都可作为电子证据。
据了解,南沙法院已将《规程》与审判实践相结合,旨在破解互联网电子数据证据和证明的证据。
网友:害怕说话!有些人担心.
当消息传出后,它立即引起了很多网友的关注。有人说:你发的每个表达包都会成为证词.
其他人说他们不敢再说话了.
但是,也有人担心聊天记录也很容易伪造.
别慌!不是所有聊天记录都能成为呈堂证供
对网民的担忧,事实上,法律中已经有相关的解释。它也详见《电子数据证据举证、认定规程》南沙区人民法院发布的沈阳:2012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已明确纳入电子证据,2015年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也明确界定了电子数据,只要形式合法,微信聊天记录完全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在法律层面,有效证据需要与“三性”一致,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首先,真实性。
由于微信聊天工具没有实名制,虽然微信一直在推广实名制,但它并没有强制实名制。
改变你的头像和身份证,每个人都可以马化腾。此外,还存在“聊天生成器”伪造方法。这些聊天记录生成器不仅可以伪造微信,还可以生成伪红色包,伪转移记录等。
其次,关联性。
派对最常犯的错误是结束微信噱头,只留下人们无法理解的内容,并且不能证明微信聊天记录与案件的事实有关。所以善用“收藏”功能完整地保留原始的聊天记录,而不是截取其中一部分,断章取义,否则微信聊天记录可能会被质疑为证据的真实性。
最后,合法性。
这需要证明聊天记录是合理有效的,并确实发生了,并且双方都承认这一点。
对此,南沙区法院沈阳表示,为确保聊天记录证据的合法有效性,当事人提交微信相关证据需注意以下三方面:
◆ 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用于证明微信聊天记录的合法性以及该人身份的真实性。
◆ 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具有微信的不可更改功能,结合手机号码,头像和个人信息界面中显示的其他信息来修复双方的真实身份。
◆ 完整的聊天记录。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只能在终端中删除无法添加的功能,并比较每个微信客户端的完整聊天信息,以验证相关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此外,当聚会收集证书时,除了显示登录微信帐户并验证身份的真实性外,还提供双方的微信聊天信息。
法官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如何做?
◆ 法官在采信微信相关证据时如何确定微信使用者身份?微信不强制实名认证。当评委使用微信的相关证据时,根据对方的微信,绑定的手机号码和聊天记录中公开的相关信息,法官可以结合日常生活经验,全面关联信息,使用高度概率原则确认微信用户的身份。
◆ 法官如何确认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对于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可以通过比较双方持有的微信聊天记录来分析是否存在对密钥内容的篡改,并相应地做出事实判断。
所以不是所有的聊天
可以是法庭证词,
聊天仍然是正常的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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